(2016)陕0404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与被告温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温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259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温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温某某,陈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某某,陈某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某某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某某,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丁 沧人民陪审员 许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