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肖绪云与赖华文、魏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绪云,赖华文,魏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3民初938号原告:肖绪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华文,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魏飞燕,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国税集资楼13幢202室原告肖绪云与被告赖华文、魏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绪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华文、魏飞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本金40,000元及从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赖华文于2005年11月3日向李怀宝借款20,000元,承诺每月1日支付利息300元,后又2007年5月5日再次向李怀宝借款20,000元,承诺每月1日支付利息300元,前后两次借款赖华文都写借条为凭。李怀宝系肖绪云的丈夫,于2015年10月23日去世,现由原告继承,享有本案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从2015年2月起未支付利息且2015年2月前尚有900元利息未支付。李怀宝生前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赖华文均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未付。因债务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所借,魏飞燕作为赖华文的妻子,应承担清偿该债务的责任。赖华文、魏飞燕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5年11月3日赖华文向李怀宝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李怀宝收执。借条载明:今向李怀宝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每月1日付利息叁佰元整。此据,借款人赖华文,2005.11.3;2007年5月5日再次向李怀宝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李怀宝收执。借条载明:今向李怀宝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每月5日付利息叁佰元整(300元),以此为据!借款人赖华文,2007.5.5。2、赖华文从2015年2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3、李怀宝与肖绪云于1989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0月23日李怀宝去世。4、李怀宝与肖绪云的婚生女李鹿鸣,2016年8月22日李鹿鸣声明放弃对其父李怀宝的财产继承。5、赖华文与魏飞燕于2003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华文向李怀宝借款,有赖华文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李怀宝去世后肖绪云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要求赖华文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肖绪云要求赖华文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借贷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肖绪云要求赖华文、魏飞燕夫妻共同承担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赖华文、魏飞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赖华文、魏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肖绪云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为554元,由赖华文、魏飞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