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临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