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刘建明、王云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刘建明,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3595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东昌北路9号。主要负责人:唐建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艳。被告:刘建明。被告:王云云。被告:陈建康。被告:毛卉。被告:吴志洪。被告:刘建华。被告:周晓云。被告:兰小林。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以下简称湖商银行寿昌支行)与被告刘建明、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霞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商银行寿昌支行的诉讼代理人周翔、被告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商银行寿昌支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请:1.被告刘建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13735.6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另行计算);2.被告刘建明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原告湖商银行寿昌支行与被告刘建明、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号:XD201506163896号),约定:被告刘建明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实际放款日、到期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6月3日,保证人兰小林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借款人刘建明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45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保证期间自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刘建明发放贷款450000元,月利率为8.5‰,自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5月24日。借款发生后,被告刘建明付清了201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原告自动扣款7.65元作为利息抵扣。被告刘建明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刘建明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13735.6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另行计算);二、被告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948元,由被告刘建明、王云云、陈建康、毛卉、吴志洪、刘建华、周晓云、兰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