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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486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西街村160-1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刘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杨晓红依法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在本院闫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二个儿子,长子四岁半,次子10个月。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致使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原告现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二人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若离婚,婚生二个孩子如何抚养?原、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哪些?婚后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原告刘某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对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该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二个儿子,长子李梓赫(现年四岁半),次子李梓辰(现年10个月)。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刘某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