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许建文与王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文,王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258号原告:许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鸣,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琪,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华。原告许建文与被告王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许建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建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