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许桂珍与魏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珍,魏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221号原告:许桂珍。被告:魏晓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珍诉被告魏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珍经本院合法通知,未按照规定补缴诉讼费及公告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许桂珍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