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天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3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天财,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鄱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天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天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1日,被告人何天财到石狮市天空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机,盗走张放在桌上的1部朵唯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32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7月5日,被告人何天财到石狮市忘忧草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盗走王放在桌上的1部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8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何天财到石狮市酷客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张放在桌上的1部iPhone6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188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何天财在石狮市金盛旅馆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天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王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张世妹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何天财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740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天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天财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天财短时间内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天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天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天财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二元,追缴被告人何天财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