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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孔进宝申请执行王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进宝,王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孔进宝,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通渭县,系农民工。被执行人王建兵,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砖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孔进宝申请执行王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建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元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