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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燕犯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燕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37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燕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川15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明知“水浴天下洗浴中心”是卖淫场所仍帮助他人经营管理,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黄燕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燕撤回上诉。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劲松审 判 员  郭美宏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