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卢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卢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371号原告:卢某1,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卢某2,男,汉族,2009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1与被告卢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1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