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伟与马稳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马稳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89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稳建,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伟诉被告马稳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王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