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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尤肸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57号罪犯尤肸,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洛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867元。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被告人尤肸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1月24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尤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毅、蒋梦琦因饮酒等争吵,张毅给蒋梦琦下跪,引起路边饮酒的受害人任某某、孙某某等起哄,被告人尤治江赶到后与对方理论、争执,引起殴斗,后赶到的尤肸也与对方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张毅、尤治江先后持刀捅任某某腹部、手臂、腿等数刀。尤肸在任某某被捅伤后还对其拳打脚踢。后任某某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孙某某重伤。该系从犯。赔偿款已履行。罪犯尤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尤肸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尤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