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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纪文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纪文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967号原告王志强,男,回族,1984年3月9日出生,现住滴道区。被告纪文山,男,汉族,75岁,现住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纪文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刘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