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讷河市鑫瑞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鑫瑞淀粉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瑞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广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瑞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同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