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民终3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新市场6街**号房。经营者:王会利,女,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方,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中间办公楼*层中间一间门面房房屋。法定代表人:郑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的经营者王会利、上诉人赵德方,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不清且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案质证。上诉人赵德方在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负责对外联系业务,从未经营过测绘仪器产品。2010年5月份,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梁同立主动与上诉人赵德方联系,双方约定在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处设立洛阳地区三鼎光电产品总代理,由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提供三鼎光电产品进行代销服务,按照其提出的参考价格销售,超出该价格的收入归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所有,销售发票由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提供。2011年元月份,梁同立将三鼎光电产品洛阳地区代理商授牌给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这就证明了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法上的代理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之所以承担退货义务就证明了本案是代理合同关系。梁同立卸任后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郑彦辉经理又将三鼎光电产品授权给第三方造成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仅有一张也是本案唯一的证据是从其电脑中打印出来经上诉人赵德方认可的代销产品数据并非是对账单,在代理销售期间被上诉人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从未与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沟通协商解决代售款事宜,不能认定其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应当认定双方为代理合同关系,对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未能代理销售出的商品予以返还,才符合本案的代理合同的法律事实。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主张的代理代销不属事实,没有证据印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给付拖欠货款86900元,利息10688.7元,共计97588.7元;2.从2016年元月5日起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会利。被告赵德方与王会利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原告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梁同立与被告赵德方联系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提供测绘仪器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口头约定了货物种类及价格。原告向该院提交的对账单上显示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6900元。同时该对账单上签有“洛阳关林黑豹卷尺店:赵德方,2014年元月5日”的字样。庭审中,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及被告赵德方均认可该对账单的真实性,但其认为该对账单上显示有退货情况,因此原、被告之间系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但其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同时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认为原告授予了被告三鼎光电产品洛阳地区的代理权后又未经过被告同意授予了其他人该产品洛阳地区的代理权,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其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就该纠纷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次主持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达成调解。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之间事实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欠原告货款86900元事实清楚,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支付货款86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辩解原、被告之间系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的说法,因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辩解原告授予了被告三鼎光电产品洛阳地区的代理权后又未经过被告同意授予了其他人该产品洛阳地区的代理权,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说法,因缺乏证据支持,亦不予采信。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会利。原告认为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王会利与赵德方,因此被告赵德方也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酌定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应当从起诉之次日(2015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货款869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9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240元,由被告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所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与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本案案情,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将货物提供给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由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向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且赵德方作为个体工商户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经营者王会利的配偶,本身亦在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工作,其以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的名义在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帐单上签字确认,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能予以认定。现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持有赵德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向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主张权利,其诉求应予支持。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有关双方之间系代理销售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及二审中提出的对账单中的货物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没有销售,系赵德方、王会利之子在销售的抗辩理由均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有关河南益友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将三鼎光电产品洛阳地区代理权授权给第三方造成其损失的相关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在一审中亦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洛阳市××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黑豹卷尺店、赵德方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理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