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薛建军与张旭、赵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军,张旭,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018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军。被执行人张旭。被执行人赵云。申请执行人薛建军与被执行人张旭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张旭、赵云偿还薛建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5000元,合计195000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280元,保全申请费1607元,合计3887元,由张旭、赵云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年9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池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元,保全申请费1607元,执行费2883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9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赵云银行存款72473.33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缓扣划该存款。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张旭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张旭偿还薛建军198887元,分期给付:于2016年12月31前偿还100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偿还98887元。二、如果张旭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自逾期之日起薛建军可就198887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2883元,由张旭负担,于2016年12月31前交至法院。如被执行人张旭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法院扣划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蒋晓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