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更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浩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浩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102号罪犯杨浩元,化名杨洁元,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浩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2005年6月1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浩元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晋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6月1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9月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6月1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杨浩元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3月、2016年4月、2016年4月三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浩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浩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