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5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余火升与海口秀英湘瑞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秀英湘瑞建筑器材租赁部,余火升,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5448号之二原告:海口秀英湘瑞建筑器材租赁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聚勇,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茂。被告:余火升。被告:XX。原告海口秀英湘瑞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余火升、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海口秀英湘瑞建筑器材租赁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口秀英湘瑞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16元,减半收取计50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