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行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仁彬诉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行终17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仁彬。徐仁彬因诉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苏1202行初125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仁彬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先后非法征用小徐村二组、六组农田(耕地)约120亩,将生产河填堵泥浆后变为宅基地和宅基地通道,非法经营宅基地。2008年造通村公路时只有6户村民为拆迁户,后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谎报为80户。另新庄村小徐大桥西北部村民建房用地没有批文。现徐仁彬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兴化市垛田镇新徐庄村小徐二组、六组、小徐大桥西北部民用建房违法;追究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依法查处新徐庄小徐村大桥西北部民用建房的违法用地。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徐仁彬现又以同样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徐仁彬的起诉不予立案。徐仁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法院在立案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再以同样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才为重复起诉,而在法院没有向起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案件并没有受理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只要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的,并不存在一事不再理,因此一审法院(2016)苏1202行初125号裁定存在枉法裁判,有纵容违法之嫌疑。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苏1202行初12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追究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判令其依法查处新徐庄小徐村大桥西北部民用建房的违法用地,且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仁彬曾以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求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违法行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苏1202行初115号行政裁定书,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徐仁彬再次以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且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徐仁彬要求确认兴化市垛田镇新徐庄村小徐2组、6组用耕地建房违法,因其所诉主体并非行政机关,故该诉请显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徐仁彬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徐仁彬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