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赖松炎与胡协萍、孔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松炎,胡协萍,孔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赖松炎(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2********),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罗村村大源大横坞**号。被执行人胡协萍(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5********),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大畈居民区乌龙山*号。被执行人孔伟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7********),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大畈居民区乌龙山*号。申请执行人赖松炎与被执行人胡协萍、孔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2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2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协萍、孔伟明去向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8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