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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夏颖与中国光大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颖,中国光大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990号原告夏颖,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原告夏颖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颖撤回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