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周新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周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周新敏,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