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419号原告: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垌坵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徐杨街9号。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娇,该公司员工。原告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的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又撤回对该管辖异议的申请,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