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康殿林诉苏丹、刘绅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毅林,苏丹,刘绅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879号原告:康毅林。被告:苏丹。被告:刘绅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文。原告康殿林与被告苏丹、刘绅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康殿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殿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康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潇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