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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康殿林诉苏丹、刘绅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毅林,苏丹,刘绅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879号原告:康毅林。被告:苏丹。被告:刘绅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文。原告康殿林与被告苏丹、刘绅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康殿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殿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康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潇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