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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小改与姬云飞、张成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改,姬云飞,张成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867号原告张小改,女,生于1955年6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姬云飞,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成理,男,67岁,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改与被告姬云飞、张成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小改承担。审 判 长  陈东华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