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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建、李闯、孙福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建,李闯,孙福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13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英明、于金波,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元台子乡。被告:李闯,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孙福仁,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元台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李闯、孙福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刘阿平人民陪审员  李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