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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思希宏与边步发、边武明、郑玉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希宏,边步发,边武明,郑玉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87号之一申请人思希宏,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边步发,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边武明,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玉歧,男,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治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边武明名下有陕K***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边武明所有的陕K***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转移、变卖。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