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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特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岳权、伏福成、田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岳权,伏福成,田雨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特163号申请人张岳权。申请人伏福成。申请人田雨涛。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岳权与伏福成、田雨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伏福成、田雨涛同意用金桥家园项目款偿还给张岳权工资121000.00元人民币,此款项没有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岳权与伏福成、田雨涛于2016年10月21日经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