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9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良保、鲁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保,鲁金秀,吴贤花,吴根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946号之三申请人:张良保,男,193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鲁金秀,女,193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吴贤花,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吴根才,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复祥与被告梁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四申请人称,在本案诉讼期间,张复祥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严重损害,以致后来发生死亡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四申请人作为张复祥的近亲属,在张复祥死亡后,有权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复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现四申请人作为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良保、鲁金秀、吴贤花、吴根才替代张复祥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张复祥退出诉讼。审 判 长 马宏伟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