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裴永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军,裴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永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再审申请人张建军因与被申请人裴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25万元是错误的。裴永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另外5万元是半年的利息,申请人张建军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该欠款已经还清,但裴永建未将欠款条退还申请人。另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送给了申请人前妻李凤花,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军借裴永建款项25万元,有张建军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其于2014年12月16日书写的上诉状内容为据,一、二审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借款数额为25万元并无不当。张建军申请再审称,实际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未能举证推翻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另本案系经二审开庭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张建军申请再审所称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程序违法,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运云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