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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异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厚平、钟忠卫与钟厚凯、陈莲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厚平,钟忠卫,钟厚凯,陈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异字第63号异议人钟厚平,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钟忠卫,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畲族。被执行人钟厚凯,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被执行人陈莲香,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忠卫与被执行人钟厚凯、陈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钟厚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异议过程中,异议人钟厚平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钟厚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月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