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峰与刘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刘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433号原告王峰,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刘双俊,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原告王峰与被告刘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对被告刘双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