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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峰与刘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刘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433号原告王峰,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刘双俊,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原告王峰与被告刘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对被告刘双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