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沈某某1、沈某某2、容某某、罗某某、罗某、蒲某某1、苏某、苏某某、董某某与蒲某某2、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某1,沈某某2,容某某,罗某某,罗某,蒲某某1,苏某,苏某某,董某某,蒲某某2,裴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1,男,2006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容某某(沈某某1之母,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2008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罗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某某1(罗某某之母,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2007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苏某之父,法定代理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苏某之母,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某2,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蒲某某之妻),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沈某某1、沈某某2、容某某、罗某某、罗某、蒲某某1、苏某、苏某某、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蒲某某2、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某某1、沈某某2、容某某、罗某某、罗某、蒲某某1、苏某、苏某某、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新宝代理审判员 常 斌代理审判员 白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