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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贞福与杨政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福,杨政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663号原告:王贞福,男,苗族,生于1969年6月2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谢永平,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举,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4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贞福诉被告杨政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贞福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贞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贞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85元,由原告王贞福负担。审 判 长  李 源审 判 员  姚 恩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