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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山东蓬巴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田素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巴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素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878号原告山东蓬巴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田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蓬巴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素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蓬巴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蓬巴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东光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孙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