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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楠楠与潘玉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楠楠,潘玉珍,王秀花,范璐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479号民二庭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楠楠,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玉珍,女,193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璐璐(系潘玉珍孙女),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花,女,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璐璐,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张楠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6元退还上诉人张楠楠。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