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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志梅与赵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梅,赵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仁怀市。被执行人:赵光林,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志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937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赵光林尚欠案款5937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志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