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运龙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运龙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612号罪犯周运龙,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运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9月20日入狱服刑。2009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周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运龙自2005年2月25日至3月22日间,伙同他人窜至武陟县詹店镇、乔庙乡、北郭乡、原阳县祝楼乡等地,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6台,总价值19770元,致使2970亩农田无法正常浇灌。其中卸开变压器盗走变压器芯的5台,价值18970元。该系主犯、多次犯罪。罪犯周运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运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运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运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