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龙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007号。法定代表人许亦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龙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某,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德路022号。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425执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账号为62×××70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80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农某愿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账号为62×××70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