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水军与李孝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军,李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712号原告:刘水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孝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水军诉被告李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李孝俊直接送达,也无法给其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士平人民陪审员 云 瑞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