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XX与张XX、窦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张XX,窦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XX,女,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张XX,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窦X,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本院在执行杜XX与张XX、窦X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向杜XX支付欠款55万元,向杜XX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900元。二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