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帅锋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帅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618号罪犯张帅锋,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宜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帅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于2010年8月13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帅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帅锋于2009年7月8日、12日,伙同他人分别窜至伊川县城万博园小区、宝丰县老建筑公司家属院盗窃轿车两辆,价值18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帅锋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追缴赃车,有立功表现。罪犯张帅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帅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帅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帅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