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69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韩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韩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996-1号原告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6806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琪。委托代理人刘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知中,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韩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80749.02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69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相应财产。现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健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坂雪岗工业区第五园(五期)9号楼1501(房产证号:60××8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