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夏国争与邹海锋买卖石灰货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争,邹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327号申请执行人:夏国争,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邹海峰,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夏国争与邹海峰买卖石灰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海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