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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6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上诉郭心军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郭心军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政府机关食堂二层。法定代表人:么艳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心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心军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首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磊审 判 员  刘芳代理审判员  孙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