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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任庭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庭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98号罪犯任庭和,外号“阿和”,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任庭和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庭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该犯于2014年7月10日送入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于2015年10月12日调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任庭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庭和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庭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庭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