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与代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代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633号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经营场所:汝州市。经营者杨帅飞。被告代桂香,男,成年,汉族。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诉被告代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