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农民,初中文化,住济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系被告人之母。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系被告人之父。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书记员纪晓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赵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当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赵某丙的诉讼,本院经依法审查,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5时许,在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赵某乙家门前,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因邻里纠纷与张某某互相殴打,赵某某持水果刀捅伤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左耳廓创口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贯通创合并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是因为其母被张某某压在地上,被打得脸上头上有血,其拉不开才拿得水果刀捅伤了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此次打架过程中赵某某的母亲被张某某打伤且赵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之父赵某丙与被害人张某某之夫赵某乙系兄弟关系。2015年10月13日5时许,在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赵某乙家门前,被告人赵某某、其父赵某丙、其母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赵某乙等人因盖房纠纷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赵某某持水果刀捅伤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左耳廓创口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贯通创合并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被认定为恶劣心境,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济阳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实:赵某某的身份情况。2.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证实:赵某某系恶劣心境,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济阳县公安局崔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经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0月27日本案立案侦查,10月28日民警电话传唤赵某某到案,赵某某主动投案。4.济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赵某乙2015年10月13日6时2分报警称其自己及家人被人殴打。5.济阳县公安局崔寨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所使用的水果刀,经查找未能找到。6.济阳县公安局崔寨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0月13日6时10分至6时40分在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案发现场,经勘验发现地面有散落的血迹,现场有打架的痕迹及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受伤的情况。7.济阳县公安局提供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左耳廓创口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贯通创合并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3日5时50分,在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其看到赵某丙和赵某乙兄弟俩打起来了,赵某丙的妻子李某某和女儿赵某某摁着赵某乙的妻子张某某在地上,用手朝张某某身上抓打,这时其看见张某某脸上有血,左耳处有口子,但不知道怎么弄的。李某某也看见了,就停下了不打了,于是其就报的120。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的丈夫。2015年10月13日5时50分左右,在崔寨镇北赵村其家门口,其与二哥赵某丙因盖房子之事发生了矛盾,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赵某丙的妻子、女儿也去推搡其妻子并将其妻子摁在地上打,其喊邻居出来将众人拉开。此时其见其妻倒地受伤,其听妻子说是被人用刀捅伤。10.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赵某某的父亲。2015年10月13日5时50分,在崔寨镇北赵村,因其家里盖房子的事与南邻其四弟赵某乙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其妻李某某和女儿赵某某与赵某乙的妻子张某某也打起来了,其女儿赵某某就说她妈和她婶子打架打的站不起来了,其跑过去后发现其妻躺在地上,遂拨打120。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赵某某的母亲。2015年10月13日5时50分,在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因其家里盖房,东西都拾掇出来了,就在院东搭了个棚子晚上一家睡觉用。其丈夫的四弟赵某乙不让其家盖屋,两家为此事发生了矛盾。早上赵某乙和他妻子到其门口后,其丈夫与赵某乙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其和女儿与赵某乙的妻子也发生了抓扯,当时打的都倒在地上,张某某抓着其头发将其摁在地上打,打了一会张某某突然就不打了,其起身发现张某某的脸上有血,坐在地上,其觉得头晕就坐在地上,后跑回家门口,再后来就上医院了。其去医院时听女儿赵某某说是她拿着刀划伤的张某某。其家共有两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出院后发现水果刀不见了,也没找到。1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夫赵某乙与赵某某的父亲赵某丙系兄弟关系,双方因为赡养老人和宅基地的事情,一直有矛盾。2015年10月13日早上5点30分左右,赵某丙一家3口人站在其家门口,其回家开大门时,赵某丙的妻子李某某抓着其头发,与赵某某一起将其拽倒在地,三人打在一起,李某某躺在地上抓着其头发,其趴在李某某身上,赵某某趴在其背后用拳头打其。当其与李某某正抓着时,赵某某起来了,接着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出刀子捅了其后腰上、脖子后边、眼睛至耳朵的位置。过了二三分钟李某某就将其松开了。其回头看见赵某某在现场站着,其当时头有点晕,没看清赵某某手里边拿着刀子。李某某让赵某某抓紧走,赵某某就走了。1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13日5时50分,在济阳县崔寨镇北赵村,其与父亲赵某丙、母亲李某某一家三口与叔叔赵某乙、婶子张某某两口子因为其家盖房子的事打架了。当时其叔叔与其父亲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其婶子张某某与其母亲互相撕扯,其也过去帮着其母亲撕扯其婶子,但其母亲打不过其婶子,其就跑回因盖房而搭建的窝棚里随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往其婶子跟前跑,当其回到打架现场时其母亲和婶子已经到了胡同南头的柴火垛处并倒在地上,其见其母亲打架吃亏了,就朝着其婶子身上头上、后背等处捅了几下,后见其婶子脸上出血了就不打了,其婶子和其母亲就都躺在地上。其使用的是一把三十公左右的水果刀,当时放在窝棚桌子上,打架后被其扔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身体受到损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持刀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推翻原有供述,但在庭审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提出的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南 雁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魏法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