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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945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系庄河市新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法定代表人:唐俊德,系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法定代表人:胡成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权利人曾于199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本院正在审查,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的两个账户。现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本院正在审理中,上述账户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微信公众号“”